111年度士小調字第2013號
原 告 黃淑玲
上列原告與
被告安家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具狀補正被告安家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
代理人姓名,逾期未補正者,即
駁回原告之訴。此外原告應補正購屋之
買賣契約書影本。
理 由
一、
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
當事人及
法定代理人,提出於法院為之,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審判長應定
期間命其補正,亦為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但書所明定。
二、
本件原告起訴時,並未表明被告天母鉅星管理委員會之法定代理人,
爰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被告安家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姓名,逾期如有未補正者,即駁回原告之訴。此外原告應補正購屋之買賣契約書影本。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3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陳紹瑜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