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士林簡易庭 111 年度士小調字第 36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03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返還價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士小調字第360號
聲  請  人  游宗穎
相  對  人  禾雅國際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修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柔瑩即李柔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相對人主事務所所在地設在臺北市中山區,有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1件在卷可佐,依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規定,自應由相對人主事務所所在地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1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莊明達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區○○○路0段0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王淳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