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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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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士林簡易庭 111 年度士救字第 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08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訴訟救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士救字第9號
聲  請  人  張淑晶 

聲  請  人  孫子兵法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鐸      住○○市○○區○○路0段00巷000弄                          000○0號
上列聲請人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且非顯無勝訴之望者,依民事 訴訟法第107 條,法院固應依聲請准予訴訟救助,惟此項請求救助之事由,依同法第109 條第2 項、第284 條之規定,應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未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之主張為真實,及非顯無勝訴之望,其聲請即屬無從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1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明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 劉彥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