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士林簡易庭 111 年度士消小字第 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03 月 01 日
裁判案由:
返還價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士消小字第1號
聲  請  人  徐維 
相  對  人  DD天天商城

            長慶運通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李榮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相對人DD天天商城資料或足以特定該公司、行號之資訊到院,並繳納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逾期即駁回起訴。
  理  由
一、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定有明文。次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同法第244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再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徵收裁判費。同法第77條之13定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起訴時所列之相對人DD天天商城,查無公司登記資料,無從特定相對人,又本件原告起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2,09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未據原告繳納,上開規定,定期間命聲請人補正如主文所示,如逾期未補正,即裁判駁回本件起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楊峻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   日
                 書記官  蘇彥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