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1年度士消小字第1號
原 告 徐維
被 告 長慶運通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5月23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仟零玖拾捌元,及自民國一一一年三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要領
一、
本件被告經
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
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應准原告之
聲請,由其
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原告於民國110年8月6日於DD天天商城購買保養品,於超商付費新臺幣(下同)2,098元,使用無效後於同年月10日向超商辦理退貨,超商客服表示已處理完畢,若當週無貨運公司前來取件,再向貨運公司反映,然原告等待至同年月17日仍未接到取貨通知,原告再致電超商客服,超商客服請原告自行上網進行
申訴流程並向貨運公司即被告反應退費事宜,後被告主動來電請原告以LINE進行退貨流程,再至超商辦理退貨,
惟原告完成後被告仍音訊全無,
乃依
民法第179條之規定,提起本件訴訟等語,
並聲明求為判決被告應給付原告2,098元,及自
起訴狀繕本送達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且願供
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經查,原告主張之事實,
業據提出與所述相符之代收款專用繳款證明、訂單資料、網頁資料、對話
記錄等件為證,而被告經合法通知既未到場,復無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堪信為真。從而,原告依
上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給付2,098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1年3月4日(見本院卷第41頁)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第1項
適用小額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436條之20之規定,應
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原告之聲請不另准駁,並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為1,000元(第一審
裁判費),應由被告負擔。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6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楊峻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並應記載
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
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
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
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