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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定於115年10月7日(星期三)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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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士林簡易庭 111 年度士簡字第 103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03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報酬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士簡字第103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蔡夆澤即銨鑫工程行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亞迪特創意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倪秉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報酬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11年12月7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42條第2項亦有明定。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上訴審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2年2月6日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此項裁定已於112年2月10日送達上訴人,有卷附送達證書可稽,惟上訴人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詢問簡答表、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等附卷可憑,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後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0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莊明達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王淳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