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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士林簡易庭 111 年度士簡字第 123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12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士簡字第123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松吉交通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世傳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榮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10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87,170元,原判決就上訴人所宣示敗訴部分之金額為635,000元,上訴人就此不利益部分提起上訴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41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臺北市○○○路0段0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5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陳紹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
壹仟元;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詹禾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