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士簡字第1370號
原 告 鴻懿電子有限公司
被 告 楊慧珠
李芳正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0月27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
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肆拾萬元,及自民國一一一年十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
本件被告均經
合法通知,俱未於言詞辯論
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應准原告之
聲請,由其
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原告
持有被告二人於民國108年9月18日共同簽發票面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萬元、票據號碼TS083293號之
本票乙紙(下稱
系爭本票),原告於108年9月30日遵期提示未獲付款,
乃依票據之
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
並聲明求為判決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40萬元,及自
起訴狀繕本送達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6%計算之利息。
經查,原告主張之事實,
業據提出與所述相符之本票為證,而被告均經合法通知既未到場,復無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堪信為真。從而,原告依
上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連帶給付4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1年10月1日(見本院卷第26、28頁)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6%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2項訴訟
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應
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為4,300元(第一審
裁判費)由被告連帶負擔。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0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楊峻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
上訴狀。(須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