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士簡字第1390號
法定
代理人 Michelle Georgette Parker
楊克成律師
即 被 告 賴立偉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廖延釗
廖怡理
上列
當事人間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1月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固為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依法免徵第一審
裁判費,然經移送
民事庭後,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490條但書規定,應
適用民事訴訟法,是上訴人之上訴,依法應徵收裁判費;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759,103元,原判決就上訴人所宣示敗訴部分之金額為2,048,923元,上訴人就此不利益部分提起上訴,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94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臺北市○○區○○○路0段0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6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葛名翔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須附
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