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士簡字第1406號
聲 請 人 星達水電工程有限公司
相 對 人 荷豐照明股份有限公司
訴訟代理人 馮馨儀律師
主 文
理 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本院111年度士簡字第1406號民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
依職權宣告
假執行,卻未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一併宣告
聲請人得供
擔保免為假執行,致聲請人有將來蒙受執行後無法
回復原狀之損害,
乃依民事訴訟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聲請免為假執行之宣告等語。
二、
按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宣告
被告預供擔保,或將請求
標的物提存而免為假執行。關於假執行之聲請,應於
言詞辯論終結前為之。民事訴訟法第392條第2項、第393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
經查,民事訴訟法第392條第2項係規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宣告供擔保免為假執行,如未經聲請即由法院裁量,而本院細審聲請人提出之歷次書狀及本院言詞辯論筆錄,聲請人均未於
言詞辯論終結前聲請供擔保免為假執行,今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始為聲請,
洵非有據,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3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楊峻宇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
抗告狀,並繳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