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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士林簡易庭 111 年度士簡字第 140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01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士簡字第1406號
聲  請  人  星達水電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榮欽
訴訟代理人  袁大為律師
相  對  人  荷豐照明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家卉
訴訟代理人  馮馨儀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院111年度士簡字第1406號民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卻未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一併宣告聲請人得供擔保免為假執行,致聲請人有將來蒙受執行後無法回復原狀之損害,依民事訴訟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聲請免為假執行之宣告等語。
二、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宣告被告預供擔保,或將請求標的物提存而免為假執行。關於假執行之聲請,應於言詞辯論終結前為之。民事訴訟法第392條第2項、第393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民事訴訟法第392條第2項係規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宣告供擔保免為假執行,如未經聲請即由法院裁量,而本院細審聲請人提出之歷次書狀及本院言詞辯論筆錄,聲請人均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請供擔保免為假執行,今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始為聲請,有據,應予駁回。
四、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3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楊峻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並繳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蘇彥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