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士簡字第143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京星園小吃店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即萬興餐飲設備有限公司間給付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2年6月16 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上訴人
上訴聲明不服部分,其
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49,100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3,97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6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張明儀
如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
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