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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訂於115年9月16日(星期三)19時至24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服務。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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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士林簡易庭 111 年度士簡字第 147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02 月 03 日
裁判案由:
給付票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士簡字第1471號
原      告  吉祥木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和唐


被      告  王姿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前經原告聲請被告核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56,443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9,414元,扣除前已繳納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8,914元。本院已於民國111年11月16日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此項裁定已於111年11月21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然原告逾期未補正,有繳費資料明細、多元化案件繳費查詢清單、本院簡易庭詢問簡答表、答詢表在卷可查,是原告之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五、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3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陳紹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3   日
              書記官 詹禾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