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士簡字第184號
原 告 永得交通有限公司
被 告 馬順票
主 文
事實及理由
一、
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依台北市計程車客運業駕駛人自備車輛參與經營契約書之
法律關係,請求
被告返還牌照。
惟查,依原告所提之該契約約定條款第21條約定,就
本約定書涉訟時,以司法途徑解決時,雙方同意以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前段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爰依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5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明儀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