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士簡字第242號
原 告 守喜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頂力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確認
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
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
經查,本件
被告主事務所所在地設在新北市新莊區,有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1件在卷
可佐,依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規定,自應由被告主事務所所在地之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第28條第1項,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1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莊明達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區○○○路0段0號)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