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士簡字第415號
原 告 張淑晶
原 告 孫子兵法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黃鐸 住○○市○○區○○路0段00巷000弄 000○0號
上列原告與
被告孫睿丞、李可沁、張誌軒、黃陳緊間
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
起訴狀中
訴之聲明第一項訴請被告返還家具、家電,然被告有4人,究竟何一被告應返還何等家具、家電(即家具家電名稱、品牌、型號等),均屬不明,
訴訟標的價額亦不明確,原告應補正明確之訴之聲明之起訴狀,並
按被告人數提出
繕本。
二、原告所提民事起訴狀欠缺張淑晶及孫子兵法國際開發有限公司之簽名、蓋印,應補正。又起訴狀雖有記載孫子兵法國際開發有限公司(負責人黃鐸)為原告,然並未記載其等送達地址,起訴狀上亦無該公司及
法定代理人之簽名或印章。又該份起訴狀為手寫,起訴狀信封上署名是原告張淑晶所寫,且未附孫子兵法國際開發有限公司之
委任狀,
難認孫子兵法國際開發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黃鐸)有擔任原告起訴。如孫子兵法國際開發有限公司有擔任原告,張淑晶應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提出委任狀或提出有載明該公司及法定代理人黃鐸送達地址及有該公司及法定代理人簽名、蓋章之起訴狀,原告張淑晶亦應補正起訴狀上欠缺之簽名。
三、原告孫子兵法國際開發有限公司已於民國107年7月6日廢止,應補正提出孫子兵法國際開發有限公司是否有清算事件及提出相關證明資料,另提出該公司之公司章程、股東(會)決議及廢止前全體股東最新之
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1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明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