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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士林簡易庭 111 年度士簡字第 41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08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士簡字第415號
原      告  孫子兵法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鐸   

原      告  張淑晶    現因另案於法務部○○○○○○○○                           ○執行中
上列原告請求被告孫睿丞、李可沁、張誌軒、黃陳緊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二、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並應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此為民事訴訟法第244 條第1 項、第119 條第1項後段所分別明定。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亦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損害賠償,惟原告起訴狀中訴之聲明第一項訴請被告返還家具、家電,然被告有4人,究竟何一被告應返還何等家具、家電(即家具家電名稱、品牌、型號等)均屬不明,訴訟標的價額亦不明確。原告所提民事起訴狀欠缺張淑晶及孫子兵法國際開發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理人之簽名、蓋印。又孫子兵法國際開發有限公司已於民國107年7月6日廢止,原告未陳明該公司是否有清算事件。故本院已於111年8月11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提出:(一)明確之訴之聲明之起訴狀,並按被告人數提出繕本。(二)張淑晶應提出受孫子兵法國際開發有限公司委任之委任狀,另原告均應補正張淑晶、該公司及法定代理人簽名、蓋章之起訴狀。(三)補正提出孫子兵法國際開發有限公司是否有清算事件及提出相關證明資料,另提出該公司之公司章程、股東(會)決議及廢止前全體股東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上開裁定已於111年8月17日寄達原告孫子兵法國際開發有限公司、同月18日寄達原告張淑晶,有本院送達回證在卷可查。原告迄今均未補正,其等起訴顯不合程式,自難認其訴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4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明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 劉彥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