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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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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士林簡易庭 111 年度士簡字第 467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06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士簡字第467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蔡炳煌 
被      告  飛旅不可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鎮杰 
被      告  張瑛璘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11年6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參拾玖萬參仟柒佰柒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肆仟參佰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被告均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所列各款情形,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法院判斷:原告主張之事實及請求權基礎,業據提出如起訴狀所附之文件資料為證。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陳述,亦未提出答辯狀為爭執,應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等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為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給付,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
    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為新臺幣4,300 元(第一審裁判費),由被告連帶負擔。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7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明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劉彥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