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士簡字第566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楊鎧瑞即花韻卉集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8月29日所為之判決,裁定更正如下: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主文欄第一項第二行關於「民國一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之記載應更正為「民國一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理 由
一、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
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誤寫,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6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楊峻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
抗告狀,並繳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