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士簡字第918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丁桂華
上列
當事人與被
上訴人即
被告全穎國際保全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租賃房屋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8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上訴之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萬元,應徵上訴審
裁判費1,83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0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楊峻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