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士簡字第927號
抗 告 人
即 被 告 佇築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
兼
相 對 人
即 原 告 江佩盈
江季衡
上列
抗告人與
相對人江佩盈間
損害賠償事件,
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11月9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第二審抗告,查
本件應徵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庭(臺北市○○區○○○路0段0號)如數補繳抗告
裁判費,逾期不補繳,
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5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陳紹瑜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