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士簡聲字第111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柯裕祥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台灣勝威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間清償借款事件(110年度士簡字第953號),
聲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
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
法律上利益,得於
開庭翌日起至
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該條立法理由則明揭「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載有在庭陳述人員之錄音或錄影資訊,涉及他人個資,為兼顧法庭公開與保護個人資訊之衡平性,避免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遭人惡意使用(例如:提供娛樂之用,或上網供不特定人點閱收聽),仍應由法院審酌其聲請是否具有法律上利益而為許可
與否之決定」斯旨。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亦為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 條第1 項所明定。
二、查聲請人雖具狀聲請交付本院110年度士簡字953號清償借款事件於民國110月9月15日、10月14日及11月4日開庭日之法庭錄音光碟,然依其
聲請狀所載聲請理由,僅空泛指稱「請
律師聲請再審」,並未具體指明其主張或維護法律上利益之內容,且聲請人若有須以
本件法庭錄音光碟作為另案輔助證據之需要,亦得請求承辦公署逕為調取即可,參以法庭錄音之目的僅在輔助筆錄之製作,以提升筆錄製作之效率及正確性,是聲請人逕向本院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顯已逾越法庭錄音特定目的之必要範圍。從而,聲請人聲請交付本件法庭錄音光碟,未能釋明有何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必要,其聲請於法未合,自難准許,
爰依法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30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黃雅君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及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