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士簡調字第1015號
聲 請 人 高國峰
陳佩文
相 對 人 聯硯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相 對 人 黃世全
陳文呈
新城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
本件各
聲請人對
相對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及各自請求之項目、金額為何,並附
繕本到院,逾期即
駁回起訴。
理 由
一、
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
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定有明文。次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
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與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同法第24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
經查,本件聲請人提起本件訴訟,
所載原因事實未區分聲請人二人各自請求之原因事實為何,亦未就聲請人二人各自請求之項目、金額為區分,尚待補正,
爰定期間命聲請人補正如
主文所示,如逾期未補正,即裁定駁回本件起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6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楊峻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