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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士林簡易庭 111 年度士簡調字第 101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09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士簡調字第1015號
聲  請  人  高國峰
            陳佩文
相  對  人  聯硯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文福
相  對  人  黃世全
            陳文呈
            新城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洲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本件聲請人相對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及各自請求之項目、金額為何,並附繕本到院,逾期即駁回起訴。
  理  由
一、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定有明文。次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與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同法第24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提起本件訴訟,所載原因事實未區分聲請人二人各自請求之原因事實為何,亦未就聲請人二人各自請求之項目、金額為區分,尚待補正,定期間命聲請人補正如主文所示,如逾期未補正,即裁定駁回本件起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6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楊峻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蘇彥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