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士簡調字第1103號
聲 請 人 巧啡有限公司
相 對 人 愛美國際廣告行銷有限公司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足以特定
相對人之公司、行號之資訊到院。
理 由
一、
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
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
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定有明文。次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同法第244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
經查,
聲請人起訴時所列之相對人愛美國際廣告行銷公司(法定代理人劉瀚隆),查無該公司相關之登記資料,無從特定相對人,
爰依
上開規定,定期間命聲請人補正如
主文所示,如逾期未補正,即
裁判駁回
本件起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9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楊峻宇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
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