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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士林簡易庭 111 年度士簡調字第 41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04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士簡調字第418號
聲  請  人  柏安室內裝修設計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榮文 
代  理  人  郭瓔滿律師
相  對  人  陳玉婷
                    送達處所: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0樓之00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係依兩造間之室內裝修工程合約書提出本件訴訟,經查,兩造間合約書第18條合意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之管轄法院,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之規定,自應由該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至於聲請人依督促程序向本院聲請對相對人核發支付命令,而相對人依民事訴訟法第516條第1項規定具狀向本院提出異議,並非為言詞辯論,尚無民事訴訟法第25條擬制合意管轄規定之適用,併此敘明。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7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莊明達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區○
○○路0段0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7   日
                            書記官  王淳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