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士簡調字第418號
聲 請 人 柏安室內裝修設計股份有限公司
相 對 人 陳玉婷
送達處所: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0樓之00
主 文
理 由
一、
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
聲請人係依
兩造間之室內裝修工程合約書提出本件訴訟,
經查,兩造間合約書第18條
合意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之管轄法院,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之規定,自應由該法院管轄,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至於聲請人依
督促程序向本院聲請對
相對人核發
支付命令,而相對人依民事訴訟法第516條第1項規定具狀向本院提出
異議,並
非為
言詞辯論,尚無民事訴訟法第25條擬制
合意管轄規定之
適用,併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7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莊明達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區○
○○路0段0號)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