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士簡調字第575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林聖芬
相 對 人
即 被 告 秋收世代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提出書狀補正應受判決事項之聲
明(即
訴之聲明),並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肆仟肆佰元,逾期未補
理 由
一、
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一、當事人及
法定代理人。二、
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如起訴不合此等程式,法院應定期命其補正,逾期未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244條、第249條第1項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
本件原告提出之
起訴狀就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即訴之聲明)付之闕如,又起訴狀記載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5,400元,然原告僅繳納1,000元,仍應補繳4,400元。以上,均不符
前揭規定之程式。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上述程式不備之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
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6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陳紹瑜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須附
繕本),並繳納抗告費
新臺幣壹仟元;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