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士簡調字第633號
聲 請 人 哈斯勒汽車旅館有限公司
蓋威宏律師
相 對 人 鄭茹芬
主 文
理 由
一、
按當事人得以
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
法律 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
文書證之。訴訟之全 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 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28條第1項分別 定有明文。
上開規定於聲請調解之管轄法院
準用之,民事訴 訟法第405條第3項亦有明文。
二、
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所據之契約書第24條約定以
標的物所在地之法院即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該
合意管轄約定僅以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而未有本件亦得以其他具有法定管轄權之法院為管轄法院之語句或文義,足見該約定應為排他之合意管轄約定,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3項、第28條第1項,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7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楊峻宇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
抗告狀,並繳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