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士簡調字第729號
聲 請 人 陳玉貞
余文傑
相 對 人 林春媛
美冠織造股份有限公司
主 文
理 由
一、
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訴訟,由
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同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條第2項亦有明文。
上開規定於聲請調解事件
準用之,同法第405條第3項亦有明定。
二、
經查,
相對人林春媛設籍於臺北市中正區、相對人美冠織造股份有限公司則設於臺北市中山區,是相對人住所均不在本院管轄區域內,而本件依
聲請人之主張,係基於契約
違約金、
侵權行為之
法律關係所生之金錢請求訴訟,
核與民事訴訟法第10條第2項其他因
不動產涉訟之事件
無涉,基此,本件應由相對人
住所地及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即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3項、第28條第1項,裁定如
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9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楊峻宇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
抗告狀,並繳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