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裁判書系統

系統更新將於5/17-5/19每日凌晨0時至6時進行,期間如無法正常查詢,請點選「重新整理」,系統將自動切換至其他主機,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士林簡易庭 112 年度士再小字第 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2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再審之訴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士再小字第1號
上  訴  人
即再審原告  郭家秀

被  上訴人
即再審被告  陳皇秀

上列當事人間再審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2月31日本院再審之訴之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2,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臺北市○○區○○○路0段0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2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葛名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2    日
                              書記官  詹禾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