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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士林簡易庭 112 年度士司聲字第 2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03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聲請公示送達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士司聲字第25號
聲  請  人  寰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文正 

相  對  人  劉世傑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 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表意人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前積欠原債權人財將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債務,該公司於民國99年11月1日將債務讓與長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長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再於104年2月9日將債務讓與鴻亮資產管理有限公司,鴻亮資產管理有限公司再於105年3月1日將債務讓與阿薩投資顧問有限公司,阿薩投資顧問有限公司再於105年8月26日將債務讓與宇弘資產管理有限公司,宇弘資產管理有限公司再於109年11月1日將債務讓與伊公司。伊公司擬寄送附件之通知函予相對人,相對人設籍在臺北○○○○○○○○○(下稱大同戶政事務所),無法送達,相對人住居所不明,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設籍在大同戶政事務所乙節,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可參。相對人之住居所確處於不明之狀態,聲請人非因自己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揆諸首揭說明,聲請人聲請公示送達,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5  日
               士林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