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士司聲字第25號
聲 請 人 寰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相 對 人 劉世傑
上列
聲請人聲請對
相對人為
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將
聲請人對相對人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 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表意人
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
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
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二、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相對人前積欠原
債權人財將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債務,該公司於民國99年11月1日將債務讓與長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長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再於104年2月9日將債務讓與鴻亮資產管理有限公司,鴻亮資產管理有限公司再於105年3月1日將債務讓與阿薩投資顧問有限公司,阿薩投資顧問有限公司再於105年8月26日將債務讓與宇弘資產管理有限公司,宇弘資產管理有限公司再於109年11月1日將債務讓與伊公司。伊公司擬寄送附件之通知函予相對人,
詎相對人設籍在臺北○○○○○○○○○(下稱大同戶政事務所),無法送達,相對人
住居所不明,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等語。
三、
經查:聲請人設籍在大同戶政事務所乙節,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
可參。相對人之住居所確處於不明之狀態,聲請人非因自己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
揆諸首揭說明,聲請人聲請公示送達,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