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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士林簡易庭 112 年度士司聲字第 5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06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聲請選任特別代理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士司聲字第51號
聲  請  人  天守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玉奇 
聲  請  人  聯輔投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長義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祭祀公業義渡之特別代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因相對人祭祀公業義渡之法定代理人已於民國111年10月7日死亡,為免因相對人無法定代理人而致無訴訟能力依民事訴訟法第51條第1項規定請求本院為相對人選任特別代理人
二、民事訴訟法有關當事人能力、訴訟能力及共同訴訟之規定,於訟事件關係人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11條定有明文。次按對於無訴訟能力人為訴訟行為,因其無法定代理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不能行代理權,恐致久延而受損害者,得聲請受訴法院之審判長,選任特別代理人,民事訴訟法第51條第1項著有規定。是關於選任特別代理人之聲請,應專屬於受訴法院管轄;又所謂受訴法院,係指該訴訟現在已繫屬或將來應繫屬之法院。末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又除別有規定外,前開規定於非訟事件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非訟事件法第5條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聲請人業經本院112年度士司調字第219號裁定移送新竹地方法院,是依前開說明,自應由該院管轄,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選任特別代理人,顯係違誤,爰裁定移送之。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7  日
                  士林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