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算式(元以下四捨五入):
一、111年度士訴字第5號:
(一)第一審
訴訟標的價額646,888元,訴訟費用144,550元
(二)第一審已確定部分之訴訟費用:相對人張永賢就敗訴部分482,598提起上訴,故164,290元已先行確定,該第一審已確定部分之訴訟費用為36,711元【計算式144,550×(164,290/646,888)=36711】。
(三)第一審已確定部分之訴訟費用分擔:相對人君城食品有限公司應負擔36,711元。
2.聲請人應負擔:1,696-1,594=102元。
二、本院111年度上易字第1335號判決:
第一審(除確定部分外)、第二審(不含追加之訴部分)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三分之二,餘由被上訴人負擔。追加之訴訴訟費用,由追加被告負擔百分之三十五、上訴人負擔百分之四十五,餘由被上訴人負擔。。
(一)第一審未確定部分之訴訟費用:144,550-36,711=107839元。
(二)第二審上訴部分之訴訟費用:2325+5610=7935元。
(三)第一審未確定部分之訴訟費用及第二審上訴部分訴訟費用之分擔:
1.相對人張永賢應負擔3分之2:(107,839+7,935+578)×2/3)=77,568元。
2.聲請人應負擔3分之1:116,352-77,568=38,784元。
(四)第二審追加訴訟費用1500元:
由相對人張永賢應負擔20%即300元
由聲請人負擔45%即675元。
由相對人君城食品有限公司負擔35%即525元。。
(一)兩造應負擔金額:
1.相對人張永賢應負擔:77,568+300=77,868元。
2.聲請人應負擔:38,784+675=39,459元。
3.相對人君城食品有限公司應負擔:36,711+525=37,236元。
(二)兩造已預納金額:
1.相對人張永賢已預納8,513元:
2.聲請人已預納146,050元。
(三)相對人君城食品有限公司應賠償聲請人:37,236元。
相對人張永賢應賠償聲請人:69,35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