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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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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士林簡易庭 112 年度士司聲字第 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03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聲請公示送達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士司聲字第9號
聲  請  人  榮工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姚祖驤 
相  對  人  雄硯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金源 
上列當事人聲請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將聲請人相對人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表意人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
    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
    97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寄送附件所示信函至相對人公司登記址,經郵務機關以招領逾期為由退回,聲請人無法得知相對人實際營業址,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等語。
三、經核,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如附件所示信函、退回信封等件為證,且經本院查詢相對人公司變更登記表,及相對人法定代理人戶籍地址,請員警前往相對人公司登記址及法定代理人戶籍址查訪結果,相對人公司未在該址營業、法定代理人未在該址居住,有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同分局函覆可佐,可認相對人之營業址及法定代理人住居所處於不明之狀態,聲請人非因自己過失不知相對人營業址及法定代理人住居所,揆諸首揭說明,聲請人聲請公示送達,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0  日
          士林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陳怡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