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士司聲字第98號
聲 請 人 何發先
相 對 人 新睿資訊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聲請人聲請對
相對人為
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
按表意人
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
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
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
民法第
97條定有明文。
二、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以
存證信函寄送相對人之公司只,因相對人遷移新址不明,以致原件退回,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等語。
三、
惟查:本件聲請人所提出記載「遷移新址不明」之存證信函信封,其送達之住址為相對人公司之所在地,聲請人並未依民事訴訟法第127 條第1 項之規定,對相對人之
法定代理人為送達,此有聲請人所提退回信封附卷
可參。故聲請人稱其意思表示無法送達,而聲請公示送達,
核與民法第97條規定之要件不符。從而,本件聲請
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