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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士林簡易庭 112 年度士司聲字第 9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08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聲請公示送達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士司聲字第98號

聲  請  人  何發先 
相  對  人  新睿資訊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及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
    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
    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以存證信函寄送相對人之公司只,因相對人遷移新址不明,以致原件退回,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等語。
三、惟查:本件聲請人所提出記載「遷移新址不明」之存證信函信封,其送達之住址為相對人公司之所在地,聲請人並未依民事訴訟法第127 條第1 項之規定,對相對人之法定代理人為送達,此有聲請人所提退回信封附卷可參。故聲請人稱其意思表示無法送達,而聲請公示送達,核與民法第97條規定之要件不符。從而,本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9  日
       士林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張淑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