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士司調字第219號
聲 請 人 天守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聲 請 人 聯輔投資有限公司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祭祀公業義渡間請求112年度士司調字第219號聲請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
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
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同法第2條第2項亦有規定。再按「祭祀公業條例已於民國97年7月1日施行,祭祀公業未依該條例第21條、第22條規定向
主管機關登記為祭祀公業法人者,依本院最新見解,仍不失為
非法人團體,自有當事人能力。」(最高法院98年度台抗字第267號裁定意旨
參照),
是故,祭祀公業若未辦妥登記為祭祀公業法人,應按
非法人團體之例,載為「某祭祀公業」, 並列管理人為其法定代理人(最高法院97年度第2次
民事庭會議決定參照)。
二、本件
聲請人聲請就委任
報酬聲請調解,依
上揭法律規定,以相對人祭祀公業義渡之事務所所在地法院管轄,茲因相對人祭祀公業義渡並無事務所設立,其管理人為林礽麟,於民國106年間死亡後,至今無新選任管理人報所備查,有新竹縣芎林鄉公所112年5月29日芎鄉民字第1124300228號函在卷
可稽,故本件應以管理人之
住所地為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
經查,本件相對人管理人林礽麟之住所設於新竹縣,有林礽麟除戶
戶籍謄本在卷可稽,應認相對人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位於新竹縣,依上揭法律規定,自應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茲依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7 日
士林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