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士司調字第680號
聲 請 人 林芃儀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張玉等人間
分割共有物聲請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法院認調解之聲請有下列情形者,得逕以裁定駁回:依
法律關係之性質、
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 款定有明文。
二、
本件聲明意旨
略以:
兩造共有新北市○○區○○段000○地號共12筆土地(下稱
系爭不動產),因無不能分割或依契約訂有不分割期限,是請求與相對人等共有之系爭不動產分割之,
爰聲請調解等語。
三、
經查,
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16日發函通知聲請人於文到15日內陳報新北市○○區○○段000○地號共12筆土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及上開土地共有人之最新戶籍謄本等事項,該項函文已於112年11月17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應認為不合法,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 條,裁定如
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
士林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