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士小字第1180號
原 告 亞迪特創意科技有限公司
被 告 派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主 文
理 由
一、查
被告登記負責人為劉秋粉,原告稱被告之法定代理人為王興盛,顯與事實不符,先予說明。
二、
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亦有明定。
三、查本件被告註冊登記之事務所所在地係在新北市○○區○○路0段000巷0號,有經濟部商工登記資料查詢表在卷
可稽,並不在本院轄區,由無證據證明
兩造間契約約定有債務履行地,本院應無管轄權,原告向本院提起訴訟,容有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管轄之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3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陳紹瑜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