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士小字第1252號
原 告 乙泰通運有限公司
被 告 王柏翔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
按訴訟,由
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因侵權行為涉訟者,得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15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
經查,本件被告住所在臺北市信義區,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規定,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有管轄權,又本件侵權行為地在臺北市信義區,依同法第15條第1項規定,亦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有管轄權。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9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楊峻宇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
抗告狀,並繳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