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士小字第1279號
原 告 永興系統家居有限公司
被 告 明展土木建築有限公司
主 文
事實及理由
一、
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對林慶桓起訴後追加
被告明展土木建築有限公司為被告,該公司所設地址係在新北市土城區,有被告公司基本資料查詢結果附卷
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2 條第2 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而因原告並未補正提出林慶桓之正確住址,該部分業經本院
駁回原告之訴,茲原告對被告明展土木建築有限公司之訴顯係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明儀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