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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士林簡易庭 112 年度士小字第 223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5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士小字第2234號
原      告  創捷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閎承 


被      告  李忠源 
上列當事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為法定必備之程式。起訴不合程式,依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補正而不補正,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查原告未繳納裁判費,前經本院於民國112年9月6日裁定命於收受裁定後五日內補繳裁判費,該裁定已於同年9月15日送達,原告未補正,有送達證書、本院詢問簡答表、答詢表及多元化案件繳費查詢清單可稽,其訴既合法,應予駁回。
三、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0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明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    劉彥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