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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士林簡易庭 112 年度士小字第 2286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1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返還款項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士小字第2286號
原      告  藍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俊博  
訴訟代理人  陳宜欣  
            王又陞  
            張之瑜  
被      告  亨佳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毛璀璐    原居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款項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4,880元,及自民國113年12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並應加給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14,880元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歐家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王若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