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士小字第2493號
原 告 徐靖森
被 告 馬志龍
上列
當事人間因
被告詐欺等案件(112年度審金訴字第428號),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112年度審附民字第785號),經本院刑事庭
裁定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22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壹仟壹佰貳拾參元。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
本件無爭執事項,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8條第1項之規定 ,僅記載
主文,餘略。
二、
至原告雖請求被告給付
精神慰撫金2萬3,877元
云云,查原告遭侵害之權利屬財產權,不符
民法第195條第1項所定得請求
非財產上損害之要件,是原告此部分請求及假執行之聲請,
難認有據,應予駁回。
三、本件原告勝訴部分,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第1項
適用小額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436條之20之規定,應
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原告之聲請不另准駁。又原告請求之給付,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依法免納
裁判費,
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楊峻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並應記載
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
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
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
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