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士小字第259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楊淇媛
上列
當事人與被
上訴人即原告胡淑嫻間請求給付款項等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上訴之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萬0,890元,應徵上訴審
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楊峻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