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士小字第2669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侯向遠
被 告 許凱翔
上列
當事人間清償信用卡消費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22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參仟貳佰壹拾捌元;暨其中新臺幣參萬零參佰貳拾元部分,自民國一一二年十二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並應加給自本判決確定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王伯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並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
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