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士小字第2700號
原 告 江建億
被 告 知域室內設計有限公司
主 文
理 由
一、
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繳納
裁判費;又
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依其情形可以補正者,經審判長定
期間命其補正而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
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分別定有明文。
又依同法第436 條之23
準用同法第436 條第2 項之規定,
前揭規定於
小額訴訟程序亦
適用之。
二、查原告提起
本件給付工程款之訴,並未依其
起訴狀所載之聲明及
訴訟標的價額繳納
裁判費,而
上開事項,業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17日裁定命原告於送達後5 日內補正,且該裁定已於112年11月24日寄存送達予原告,此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
可稽,然原告
迄今已逾所命補正期間仍未補正,亦有本院士林簡易庭詢問
簡答表、答詢表、收文資料查詢清單、案件統計資料、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
在卷可稽,
揆諸首揭說明,其起訴自
難認為合法,應予
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3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黃雅君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及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
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