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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士林簡易庭 112 年度士小字第 270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12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士小字第2700號
原      告  江建億 

被      告  知域室內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啟全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繳納裁判費;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依其情形可以補正者,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分別定有明文。
  又依同法第436 條之23準用同法第436 條第2 項之規定,前揭規定於小額訴訟程序亦適用之。
二、查原告提起本件給付工程款之訴,並未依其起訴狀所載之聲明及訴訟標的價額繳納裁判費,而上開事項,業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17日裁定命原告於送達後5 日內補正,且該裁定已於112年11月24日寄存送達予原告,此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稽,然原告迄今已逾所命補正期間仍未補正,亦有本院士林簡易庭詢問簡答表、答詢表、收文資料查詢清單、案件統計資料、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可稽,揆諸首揭說明,其起訴自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3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黃雅君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及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
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香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