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士小字第2709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鄭丞希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本院一百一十二年度消債更字第一八○號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程序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
按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後,對於
債務人不得開始或繼續訴訟及
強制執行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8條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
經查,原告前於民國112年11月6日向本院
非訟中心
聲請支付命令,請求
被告給付積欠之信用卡款項、
遲延利息及
違約金,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起異議,視為起訴,有民事支付命令
聲請狀及本院自行收納款項收據可憑。嗣本院非訟中心於112年12月8日移至本院,然被告業經本院於112年11月22日以112年度消債更字第180號裁定自同日17時起開始更生程序,有
前揭民事裁定在卷
可稽,依前揭說明,本院自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8條第2項前段,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葛名翔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