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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士林簡易庭 112 年度士小字第 270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2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清償信用卡消費借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士小字第2709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訴訟代理人  陳建海
被      告  鄭丞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本院一百一十二年度消債更字第一八○號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程序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後,對於債務人不得開始或繼續訴訟及強制執行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8條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前於民國112年11月6日向本院訟中心聲請支付命令,請求被告給付積欠之信用卡款項、遲延利息違約金,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起異議,視為起訴,有民事支付命令聲請狀及本院自行收納款項收據可憑本院非訟中心於112年12月8日移至本院,然被告業經本院於112年11月22日以112年度消債更字第180號裁定自同日17時起開始更生程序,有前揭民事裁定在卷可稽,依前揭說明,本院自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8條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葛名翔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詹禾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