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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士林簡易庭 112 年度士小字第 2747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2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士小字第2747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訴訟代理人  盧松永
被      告  李偉碩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陸仟玖佰玖拾貳元,及自民國一一二年一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週年利率百分之一點八四五計算之利息;新臺幣壹仟貳佰元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並應加給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王伯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王若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