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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士林簡易庭 112 年度士小字第 2756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7 月 01 日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士小字第2756號
原      告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松延洋介
訴訟代理人  陳國政 
被      告  陳文揚 
訴訟代理人  朱志文 
上列當事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萬9,109元,及自民國112年11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5%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其中新臺幣650元由被告負擔,並應加給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於民國111年10月30日15時50分許,駕駛車牌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於臺北市○○區○○路000號好市多賣場停車場內,因倒車不慎之過失,而撞及原告承保黃金火所有,黃明仁駕駛之車牌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下稱系爭車輛),原告依保險契約實付修復費用新臺幣(下同)4萬4,156元,依侵權行為及保險代位之法律關係,訴請判命被告賠償並加給法定利息。
二、被告則以:系爭車輛駕駛人未注意車前狀況,被告認為系爭車輛駕駛人與有過失等語答辯,並聲明:請求駁回原告之訴
三、法院判斷:
 ㈠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汽車保險單、行車執照、駕駛執照、道路範圍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車損照片、汽車險賠案查證報告表、汽車險理賠申請書、統一發票、估價單、汽車險賠案法務追償報告表、現場照片為證。被告雖以上開情詞置辯,然按汽車倒車時,應顯示倒車燈光或手勢後,謹慎緩慢後倒,並應注意其他車輛及行人,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10條第2項定有明文,被告倒車時應注意其他車輛及行人,然被告未盡上開注意義務,未注意黃明仁駕駛系爭車輛於車道間停等,而貿然倒車致生本件碰撞事故,且被告並未提出任何證據證明原告與有過失,準此,被告既不能證明其於防止損害之發生已盡相當之注意,且原告所受損害與被告之不法侵害間,顯有相當因果關係,被告抗辯原告與有過失,實非可採,則原告依前揭規定,請求被告負損害賠償責任於法有據
 ㈡修復費用之零件1萬6,720元,係以新換舊,應將折舊扣除,系爭車輛000年0月出廠,至事故發生111年10月30日,已逾五年,依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及固定資產折舊率表、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規定,固定資產提列折舊年數計算單位,扣除折舊後為1,673元(如附表計算),故原告得請求之修復費用合計為2萬9,109元(即零件1,673+鈑金工資5,992+烤漆工資2萬1,444=2萬9,109)。
 ㈢從而,原告依侵權行為及保險代位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2萬9,109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2年11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超過部分,則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第1項用小額程序所為被告部分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436條之20規定,應依職權就原告勝訴部分宣告假執行,並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為1,000元(第一審裁判費),其中650元由被告負擔,並應加給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餘由原告負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李建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   日
                            書記官  王若羽 
附表
折舊時間           金額
第1年折舊值        16,720×0.369=6,170
第1年折舊後價值    16,720-6,170=10,550
第2年折舊值        10,550×0.369=3,893
第2年折舊後價值    10,550-3,893=6,657
第3年折舊值        6,657×0.369=2,456
第3年折舊後價值    6,657-2,456=4,201
第4年折舊值        4,201×0.369=1,550
第4年折舊後價值    4,201-1,550=2,651
第5年折舊值        2,651×0.369=978
第5年折舊後價值    2,651-978=1,67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