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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士林簡易庭 112 年度士小字第 905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04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士小字第905號
原      告  聯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顯川 
訴訟代理人  李梅   
被      告  陳殷郁亭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12年4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伍仟伍佰肆拾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四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肆仟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二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爰依原告之聲請,准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本件無爭執事項,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規定,僅記載主文,理由要領依前開規定省略。
三、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第1項適用小額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436條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為新臺幣1,000元(第一審裁判費),應由被告負擔。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8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張明儀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
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
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
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劉彥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