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士小調字第299號
聲 請 人 富堅投資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相 對 人 鎮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主 文
理 由
一、
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
聲請人係依
兩造間之房屋
租賃契約書提出本件訴訟,
經查,兩造間契約書第20條
合意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為第一審之管轄法院,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之規定,自應由該法院管轄,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至於聲請人依
督促程序向本院聲請對
相對人核發
支付命令,而相對人依民事訴訟法第516條第1項規定具狀向本院提出
異議,並
非為
言詞辯論,尚無民事訴訟法第25條擬制
合意管轄規定之
適用,併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3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莊明達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區○○○路0段0號)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