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士簡字第128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志浩
即 原 告 海帝社區管理委員會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11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
按向第二審法院
上訴,應繳納
上訴之
裁判費;
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
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
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44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上開規定於簡易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
上訴程序
準用之,同法第436條之1第3項規定
參照。
二、
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
上訴,未繳納裁判費,
嗣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10日裁定命
上訴人於該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
上訴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150元,上開裁定於113年1月12日送達上訴人之戶籍地,於113年1月16日寄存送達
上訴人之現居地,此有前開裁定及本院送達證書在卷
可參。
詎上訴人
迄今未補繳上開費用,有本院士林簡易庭詢問簡答表、答詢表及多元化案件
繳費狀況查詢清單附卷
足憑,
揆諸前揭說明,本件
上訴不合程式,應予
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葛名翔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